(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龚文政与许德国餐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政,许德国,乔群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龚文政。被告许德国。委托代理人王冰,老河口市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群安。委托代理人郑琦红,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文政与被告许德国、乔群安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文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冯选荣审判员 刘 丹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