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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淑晓与祝军保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晓,祝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晓,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祝军保,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申请执行人李淑晓与被执行人祝军保离婚纠纷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祝军保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淑晓抚养费及经济补偿19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祝军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祝军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淑晓对法院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淑晓如发现被执行人祝军保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马伟杰执 行 员  李庆先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