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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贝嘉卫浴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麒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贝嘉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麒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109号原告佛山市贝嘉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兴科路5号。法定代表人陆艳敏。委托代理人李文成、邓伟林,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反诉;出庭、辩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佛山市麒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小丰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佘少君。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卓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供销关系,到2013年6月份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7857.92元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7857.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支票2份,退票理由书2份。证明原告用以支付货款的支票因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对账单及送货单7组。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数额。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对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17857.9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经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麒沣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贝嘉卫浴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17857.92元。如被告未能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向原告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8.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