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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法执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全法执字第36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高,李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法执字第366-2号申请执行人蒋小高。被执行人李秋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小高与被执行人李秋良承揽、买卖合同欠款纠纷(2012)全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52692元及利息,执行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在中国路桥湘桂铁路Ⅱ标指挥部第二项目部有工程款,本院以(2013)全法执字第366-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63000元,并向中国路桥湘桂铁路Ⅱ标指挥部第二项目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路桥湘桂铁路Ⅱ标指挥部第二项目部以将被执行人李秋良在本项目部的工程款63000元予以扣留,扣款已汇法院执行款专户33000元,余款30000元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协议,由项目部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人。本案执行事项现已执行完毕,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全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维雄审判员  唐新伟审判员  王滋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