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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某诉张某甲汉阴中学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甲,汉阴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周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某甲,男,汉族,汉阴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某甲父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波,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阴中学。本院在审理周某与张某甲、汉阴中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