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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2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如凤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如凤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936号罪犯刘如凤,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2000)徐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如凤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03年3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05)通中刑执字第984号、(2008)通中刑执字第0591号、(2010)通中刑执字第1886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2325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如凤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刘如凤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如凤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如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世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