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曹培达、林彩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曹培达,林彩霞,廖亚凤,李三妹,钟连辉,曹紫莹,李晴儿,曹达龙,连国英,谢四妹,曹紫玲,曹紫媛,曹永雄,遂溪县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景希,罗华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培达,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彩霞,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亚凤,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妹,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连辉,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紫莹,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钟连辉,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晴儿,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曹思冰(李晴儿的母亲),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达龙,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国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四妹(受害人曹玉文的妻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紫玲,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紫媛,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永雄,男。原审被告遂溪县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景希,男,汉族。原审被告罗华祥,男,汉族。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培达、林彩霞、廖亚凤、李三妹、钟连辉、曹紫莹、李晴儿、曹达龙、连国英、谢四妹、曹紫玲、曹紫媛、曹永雄(以下简称被上诉人曹培达等十三人),原审被告遂溪县正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景希、罗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3)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96一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人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实际,粤GR57**号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处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被上诉人曹培达等十三人本次诉求的金额均在保险限额内,故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太平洋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鉴于太平洋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区,为了利于判决的执行、节省司法资源,故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本案中,原审被告王景希驾驶粤GR57**号货车在廉江市青平镇路段与曹培达驾驶的粤GG58**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曹培达及其车上乘客林彩霞、廖亚凤、李三妹、钟连辉、曹紫莹、李晴儿受伤以及乘客曹玉文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廉江市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为侵权行为地的原审法院及被告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曹培达等十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已受理该案在先,因此,本案应由原审法院审理。太平洋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 宁 湘审判员 :许广恩审判员 :陈湛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 劳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