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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荣成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与王龙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王龙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65号原告:荣成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王洪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龙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 青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