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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吕向卫与邱洪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向卫;邱洪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2638号原告吕向卫,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邱洪江,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向卫诉称,2009年6月26日,被告邱洪江借用我的车辆,车牌号为鲁B×××××号。至2011年7月28日共欠我人民币33300元,并出具欠条1份。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部分偿还,至今仍欠26500元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人民币26500元。被告邱洪江辩称,欠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邱洪江欠原告吕向卫款人民币265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还15000元,余款115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第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2元,由被告负担,于2013年12月3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