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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7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吕锐与董晓平、李仕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锐,董晓平,李仕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7049号原告:吕锐,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4日,籍贯:绵阳市游仙区人,住游仙区建华乡。被告:董晓平,女,汉族,生于1955年4月25日,籍贯: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盐亭县云溪镇。被告:李仕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6日,籍贯: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盐亭县冯河乡。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锐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吕锐承担。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