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曲瑞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瑞芳,潘俊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724号申请执行人曲瑞芳,农民。被执行人潘俊臻,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瑞芳与被执行人潘俊臻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瑞芳申请执行112024.9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全部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三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坚军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