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市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超与被告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李超。委托代理人王向东,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文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慧敏,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肥乡县。法定代表人:孙立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3年11月19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80元,减半收取3614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