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金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李小波、张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李小波;张琳;张艳;万小良;牛伟;秦伟;郑增玉;秦鹏;王新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金民初字第43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人民路西段。负责人李广义,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石增林,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秦志军,该社职工。被告李小波,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张琳,女,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张艳,女,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万小良,男,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牛伟,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秦伟,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郑增玉,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秦鹏,男,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新峰,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诉被告李小波、张琳、张艳、万小良、牛伟、秦伟、郑增玉、秦鹏、王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94元,减半收取81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晓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