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剑阁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申国文与何永明、梁彦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国文,何永明,梁彦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剑阁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申国文,男,生于1966年11月22日,住剑阁县。委托代理人:何发雄,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永明,男,生于1965年5月15日,住剑阁县。被告:梁彦林,男,生于1974年2月5日,住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国文诉被告何永明、梁彦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国文于2013年11月20日以被告梁彦林下落不明和需要进一步寻找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国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明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