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拓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拓xx(本诉被告),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裴家湾镇。被告张xx(本诉原告),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拓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拓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拓xx负担。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庆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