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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拓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拓xx(本诉被告),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裴家湾镇。被告张xx(本诉原告),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拓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拓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拓xx负担。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庆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