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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西市分公司与王人中、王小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西市分公司,王人中,王小广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商初字第89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西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义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明。被告王人中,农民。被告王小广,农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西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莱西联通)与被告王人中、王小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人中、王小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欠交通信费及违约金合计为540.77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缴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通信费267.91元,违约金272.86元;被告支付2012年7月31日至欠费付清之日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1年7月28日,被告在原告莱西联通处办理了ADSL宽带业务,双方签订《互联网服务协议》,登记名为王人中、王小广,被告的用户号码为xxxxxxxxxxx,被告承诺自2011年7月31日起12个月内不撤机、变更资费及速率,到期后如不续费或撤销将自动转为110元包月。同时,双方签订的《互联网服务协议》约定:客户超过收费约定期限90日未交纳通信费用的,莱西联通可以解除本协议、停止服务、删除用户存储在联通服务器上的所有数据,并依法追缴各项通信费用和违约金。《通信业务服务协议》第二项第六条约定:“客户逾期不缴纳通信费用的,联通公司有权要求补交通信费用,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2011年7月28日,原告莱西联通履行了宽带的装机业务,被告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开始依约提供宽带服务。2012年7月31日宽带业务到期后,被告并未到莱西联通续费或撤销宽带,包年套餐自动转为包月套餐。2012年7月31日至2012年10月31日,被告欠交宽带使用费267.91元。2012年11月,原告停止向被告提供宽带服务。本院所确认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通信业务服务协议、互联网服务协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通信业务回执单、客户须知、终端设备租赁协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电信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宽带服务,并提供了相关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服务,已履行了相关的义务。被告使用原告宽带满一年后,未按约定到原告处续费或撤销宽带,原告将包年套餐自动转为包月套餐,符合双方约定。被告欠交2012年7月3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宽带服务费,显属违约,原告要求其给付通信费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人中、王小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西市分公司通信费267.91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人中、王小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向前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人民陪审员  XX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