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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朱某某,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毛某某,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现本案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2012年5月7日在单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朱某某(4个月)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婚生女朱某某未满一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间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