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廉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廉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全效,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后,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城固县,该案应由城固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城固县上元观镇,被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