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行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青洲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青洲,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383号原告魏青洲,男,1949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牛青山,区长。委托代理人赵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原告魏青洲要求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出售公有住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青洲诉称,原告之父魏景昌自1952年起承租东城区南牌坊胡同×号南房两间。因魏景昌年迈需要照顾,于1993年搬至原告处共同居住。2009年2月5日,魏景昌去世,但未注销户口,涉诉房屋承租人仍为魏景昌。2011年4月27日,被告与原告之弟魏清华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将涉诉房屋出售给魏清华。被告在出售房屋过程中,未审查魏清华是否符合购买该房屋的资格,违反法定程序将房屋出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出售公有住房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魏青洲要求确认东城区政府出售公有住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于魏青洲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青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群代理审判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