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吴国建与陈建丽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李晓霞。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孔德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