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民龙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许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许某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民龙初字第12号原告段某某,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万亿,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某,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许某某之妻。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景万亿,被告许某某、姚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2010年8月14日,被告许某某、姚某某因做生意用钱,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被告许某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1年5月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拒不归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夫妻二人做生意,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姚某某也应承担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他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1万元。原告段某某提供的证据为:被告许某某于2010年8月14日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许某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许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该5万元借款是段某某骗被告搞传销借的,该份证据是在原告段某某强迫下出具的,不然不让被告走。被告许某某、姚某某辩称:原告段某某是以买工程车的名义把他们骗到广西桂林临桂县,实则是搞传销。许某某借原告段某某的钱是原告段某某骗他搞传销借的5万元,他说没钱,原告段某某说先借给他5万元,后来他要走,原告段某某不让他走,说走必须打5万元欠条才可以走,所以他出具了欠条。被告许某某、姚某某申请证人程某某、段某某、曲某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原告段某某骗他到广西搞传销的事实。原告段某某对三个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可,认为三个证人是被告的亲戚和朋友,他们均证明是被告许某某以做生意名义把他们叫去广西,并没有证实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及用途,认为三个证人的证言不能采信。因三个证人系被告的亲友,与��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的效力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许某某因做生意向原告段某某借款5万元,原告段某某于2010年4月25日、26日,两次分别汇款3万元和2万元给被告许某某,被告许某某于2010年8月14日给原告段某某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段五叔五万元整,用做买卖,明年五一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段某某索要,被告许某某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许某某借原告段某某5万元,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原告段某某要求被告许某某归还借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在被告姚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夫妻做生意,被告姚某某也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段某某要求被告许某某、姚某某承担逾期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某某、姚某某称该笔借款原告段某某骗他搞传销的,借条是原告段某某强迫他出具的,但未提供强迫的证据,也未提供向有关部门举报及有关部门处理的证据,故被告许某某、姚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某某、姚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段某某借款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许某某、姚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令狐旭峰审 判 员 王 文 祥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杰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3)运盐民龙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备注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逾期利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