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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陕西盛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斌、胡文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盛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斌、胡文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李斌给付原告首付货款107807.8元、分期付款236000元及利息16776.95元,合计360584.75元,由被告胡文韬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李斌支付原告催收货款发生的费用4000元。案件受理费7207元,由被告李斌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斌、胡文韬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胡文韬在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金信用社有存款20015.92元,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以(2013)庆西执字第295-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胡文韬存款20000元。现二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李斌、胡文韬的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在被执行人李斌、胡文韬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脱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