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余贤春与林则峰、贾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贤春,林则峰,贾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226号原告:余贤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奕荣、叶慧芳。被告:林则峰。被告:贾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贤春与被告林则峰、贾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调查新事实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贤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贤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依法准予免收。审 判 长 江文杰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芳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