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商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余贤春与林则峰、贾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贤春,林则峰,贾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226号原告:余贤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奕荣、叶慧芳。被告:林则峰。被告:贾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贤春与被告林则峰、贾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调查新事实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贤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贤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依法准予免收。审 判 长  江文杰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芳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