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高某某、马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某,马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47-4号申请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马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2)横民初字第01539号一案中,生效法律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0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7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2710112401109000587240;又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横山农商银行横山县人民路支行有工资收入,我院于2013年9月17日扣留被执行人高某某的工资收入;我院于2013年11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在横山农商银行账户2710112401109000587240的存款26300元。申请人胡某某已领取案件款60320元。本案尚有部分案件款未兑现,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15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