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字第2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庆龙与被执行人阚广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龙,阚广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184-1号申请执行人韩庆龙。被执行人阚广吉。申请执行人韩庆龙与被执行人阚广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9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6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1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