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审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审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董某甲,男,201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滕某甲,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系原告之母。被告:董某乙,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之涵诉被告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滕某甲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玉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