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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崇峰诉被告罗鑫、熊菊、邹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崇峰,罗鑫,熊菊,邹文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刘崇峰,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陶江南,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鑫,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熊菊,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邹文峰,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跟东,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华英,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峰诉被告邹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崇峰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文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崇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峰撤回对被告邹文峰的起诉。审 判 长  沈德辉审 判 员  杨 东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阳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296-1号原告刘崇峰,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陶江南,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鑫,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熊菊,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峰诉被告罗鑫、熊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崇峰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鑫、熊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崇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峰撤回对被告罗鑫、熊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00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00元,由原告刘崇峰承担。审判长沈德辉审判员杨东人民陪审员罗顺苹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陈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