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崇峰诉被告罗鑫、熊菊、邹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崇峰,罗鑫,熊菊,邹文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刘崇峰,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陶江南,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鑫,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熊菊,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邹文峰,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跟东,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华英,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峰诉被告邹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崇峰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文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崇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峰撤回对被告邹文峰的起诉。审 判 长 沈德辉审 判 员 杨 东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阳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296-1号原告刘崇峰,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陶江南,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鑫,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熊菊,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峰诉被告罗鑫、熊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崇峰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鑫、熊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崇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峰撤回对被告罗鑫、熊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00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00元,由原告刘崇峰承担。审判长沈德辉审判员杨东人民陪审员罗顺苹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陈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