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某、郑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违约金715551.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费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