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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365号原告高某某,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丁某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亚丽审 判 员  王金儒代理审判员  王玉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