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365号原告高某某,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丁某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亚丽审 判 员 王金儒代理审判员 王玉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