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仲撤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源清中学、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仲撤字第66号申请人:杭州市源清中学。法定代表人:何东涛。委托代理人:韦正强。委托代理人:朱腾飞。被申请人: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建华。杭州市源清中学与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8月14日经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杭仲(萧)裁字第00006号裁决。杭州市源清中学不服该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源清中学主张(2013)杭仲(萧)裁字第00006号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而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经本院审查,杭州市源清中学在本案中主张是伪造的证据是杭州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中提交的证据7《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证明》,而对于该份证据,杭州市源清中学在仲裁审理中是表示无异议的,故杭州市源清中学现再以该证据是伪造的,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缺乏正当充分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杭州市源清中学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2013)杭仲(萧)裁字第00006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杭州市源清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