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吴秀六与高金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六,高金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吴秀六,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高金万,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高金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1月7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高金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金万的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金昌审 判 员 王 君代理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正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