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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段某某,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洛川县黄章乡上草地行政村村民,住该乡黄章街。被告程某某,男,30岁,汉族,洛川县菩堤乡党家塬行政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被告程某某已给其现金14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伟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