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段某某,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洛川县黄章乡上草地行政村村民,住该乡黄章街。被告程某某,男,30岁,汉族,洛川县菩堤乡党家塬行政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被告程某某已给其现金14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伟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