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强与闻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闻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519号原告:李强。被告:闻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闻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9日通知原告李强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李强于2013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闻建刚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立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