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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强与闻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闻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商初字第519号原告:李强。被告:闻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闻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9日通知原告李强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李强于2013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闻建刚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立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