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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白某某,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