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白某某,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