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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986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孔某某,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家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