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板信用社与王保红、赵文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板信用社,王保红,赵文平,史贵军,白海红,王光锋,武建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板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法定代表人黄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清林,男,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板信用社职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柏板村。被告王保红。被告赵文平。被告史贵军。被告白海红。被告王光锋。被告武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板信用社与被告王保红、被告赵文平、被告史贵军、被告白海红、被告王光锋、被告武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板信用社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板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板信用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板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