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义艳与王洪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艳,王洪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141号原告:杨义艳。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刘国栋。被告:王洪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杨义艳与被告王洪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杨义艳负担。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