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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一终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银玲与被上诉人李小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银玲,李小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一终字第1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银玲,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温,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黄银玲因与被上诉人李小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银玲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向军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郑宗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