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3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杨祥彬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杨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3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罗沧海,行长。被执行人:杨祥彬,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9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杨祥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祥彬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合计人民币14716.63元,支付自2011年3月2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祥彬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珠香法执字第3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祖培审判员黄超审判员 莫应裕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杨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