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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40号原告苏某某,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林谷丰,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协商离婚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结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浩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