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武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刘沂君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沂君,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926号原告:刘沂君。委托代理人:包彬。被告: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沂君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沂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刘沂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章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