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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许必仁与朱守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必仁,朱守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63号原告许必仁,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守宽,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许必仁诉被告朱守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许必仁于2013年11月20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必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必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许必仁已预交),由原告许必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