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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庞敬峰与连云港市临洪房地产开发公司、连云港市欣宏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敬峰,连云港市临洪房地产开发公司,连云港市欣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875号原告庞敬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徐长太,男,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临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临洪路8号。法定代表人卓士柱。被告连云港市欣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临洪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开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敬峰与被告连云港市临洪房地产开发公司、连云港市欣宏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敬峰于2013年11月2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敬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庞敬峰负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