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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知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蔡永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永保,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永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靳长华。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上诉人蔡永保为与被上诉人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2)杭余知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永保经本院准许变更上诉请求,即将第一项上诉请求由“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比原判减少1万元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蔡永保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永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永保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2)杭余知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