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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三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广武与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广武,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三初字第2128号原告何广武,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渠东路中断。法定代表人:林永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广武诉被告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广武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广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