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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常立民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郑幸安等28人起诉桃源县翔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海伯,王立成,周艳芬,刘飞祥,陈新章,刘久华,吕光文,李立平,朱福全,刘世联,郭海涛,熊怀成,XX,宋兴华,罗付忠,刘飞舟,朱海霞,葛浩平,陈立君,郑幸安,吴学文,王长忠,郭三阳,张连辉,李甫云,陈松清,王金勇,李志军,桃源县翔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常立民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海伯,男,52岁。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成,男,汉族,41岁。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艳芬,女,汉族,46岁。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飞祥,男,汉族,32岁。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章,男,汉族,44岁。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久华,男,汉族,50岁。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光文,男,汉族,50岁。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平,男,汉族,35岁。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福全,男,汉族,62岁。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联,男,汉族,46岁。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海涛,男,汉族,36岁。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怀成,男,汉族,42岁。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47岁。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兴华,男,汉族,47岁。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付忠,男,汉族,50岁。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飞舟,男,汉族,34岁。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霞,女,汉族,39岁。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浩平,男,汉族,34岁。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君,男,汉族,43岁。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幸安,男,汉族,67岁。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学文,男,汉族,36岁。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忠,男,汉族,44岁。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三阳,男,汉族,50岁。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辉,男,汉族,39岁。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甫云,男,汉族,47岁。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清,男,汉族,61岁。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勇,男,汉族,35岁。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军,男,汉族,38岁。诉讼代表人郑幸安,男,汉族,67岁。诉讼代表人朱福全,男,汉族,62岁。委托代理人李兴初,湖南肖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伯均,湖南肖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翔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黄花井汽车站内。法定代表人许长贵。郑幸安等28人因起诉桃源县翔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不服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诉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二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为由,向本院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申请中止审理进行协调,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常立民终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中止诉讼;后上诉人因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恢复审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1)常立民终字第83-2号民事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一审诉状中的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违规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金405000元,理由部分陈述28名原告将自已所有的28台中巴车挂靠在被告单位营运,被告单位多次强行向原告收限安全风险抵押金405000元。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28份《湖南省常德市往来结算统一凭据—收款联》,证明每人向被上诉人缴纳了15000元安全风险保证金。在二审中上诉人补充提交了一份2002年3月15日桃源县翔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桃源西站桃观车队签订的《营运汽车经营合同》,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挂靠关系;提交了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共同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拟证明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院认为,郑幸安等28人与桃源县翔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采取挂靠形式经营,双方非平等的民事主体,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挂靠的车主自主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还是车主,但只要出现交通事故等问题,被挂靠的企业依然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车主对外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故该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险峰审 判 员  郭 洪审 判 员  候克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新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