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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调确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仲英、郑志江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仲英,郑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745号申请人:张仲英。申请人:郑志江。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仲英与申请人郑志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仲英与申请人郑志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30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郑志江应赔偿给张仲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54元,除已支付的4744元,余款2010元定于当场付清;二、张仲英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旻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