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法民初字第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潘大红与但洁云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大红,但洁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491号原告潘大红,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邬汉,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但洁云,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大红诉被告但洁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追加新的被告、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0元,减半收取27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春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