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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行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金盛、郭世龙、郭世凤、郭金枝、郭吓美与林玉美、林亚咱、林剑海、林剑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盛,郭世凤,郭世龙,郭世枝,郭吓美,林玉美,林亚咱,林剑海,林剑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行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郭金盛,男,194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郭世凤,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郭世龙,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郭世枝,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郭吓美,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区。被执行人林玉美,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亚咱,女,194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剑海,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剑杉,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郭金盛、郭世龙、郭世凤、郭金枝、郭吓美与被执行人林玉美、林亚咱、林剑海、林剑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金盛、郭世龙、郭世凤、郭金枝、郭吓美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玉美、林亚咱、林剑海、林剑杉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九千零五十二元一角六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建  煌执行员 陈  豪  杰执行员 高  如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