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商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晓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晓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2742号原告:���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剑、方乐。被告:孙晓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璇 关注公众号“”